考试剽窃案例升级 洞悉高科技作弊新招数

2010-06-17 17:03 陈年老酒 A+

代考

  且说冒名替考,古人叫“枪替”,代考者唤作“枪手”。晚唐著名词人温庭箔算是很早的“高级枪手”。他替人作弊,叉八次手写定文章,温大名人因此留名“温八叉”。晚清尤其是同治、光绪年间,枪手职业化。光绪某科,河南有个饭店小跑堂郝某,见主人的两位呆公子请枪手做了官,于是偷了主人的钱,买枪手替考,居然从天上打落一顶乌纱帽。

准考证
古代准考证

  代考在唐朝时颇为常见。为了防止代考,需要考生提供详细的体貌特征的履历。进场前考官会根据履历验明考生的身分。但是代考作弊似乎亦没有被完全杜绝。例如民国初年的重要政治人物胡汉民,便是历史上著名的代考“枪手”,曾在清末两次代人参加乡试,皆获得中举。

  最奇的作弊术叫“飞鸽传书”,创造者堪称一代作弊的高手。有考生的富人家,平时训练飞鸽送信。大考之年,考生要在考场中吃住九天。夜里,家里把鸽子放进考场,考生把试题写在纸条上,让鸽子带回家。此时,家中已请得若干作文高手,按题写好文章。再写在纸条上,让鸽子送进考场,做的是神不知鬼不觉,偏偏有一个考生是个只会写字不动脑子的笨蛋,抄文章时,居然把“背面还有”四个字也抄在试卷上,泄露了天机.牵连全家受牢狱之苦。

古代科场舞弊之刑罚

  科举出朝廷的栋梁,科考关系社被的稳定和国运的兴衰,因而对科场舞弊者的惩罚十分严厉;其惩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枷号示惩。又称枷号示众。凡临场枪手、冒籍、顶替、夹带、抄袭、传递、不坐本号、不安本分者、劣迹确着者,一经查出,立即由提调带上枷锁在考棚外示众。再有重犯者,则可延长枷号时间,

作弊处罚
枷号示众

  二是斥革。生员即秀才,是须经童子试考取的功名,一旦违犯考场纪律,生员称号立即被革除。乾隆五十七年四川学政戴均元奏称:“或有招摇滋事之徒,亦叠经访拿,随棚枷号示众,至文武生员内有不安分者,劣迹确著者,即行斥革。”乾隆五十七年湖北学政李长森奏称:“臣自到任以来,据府、州、县教官察报及经臣访闻者,俱当交地方官秉公讯结,计默革文武生员六十余名。以劣行注册、严伤教官查察能否改过自新者文武生员四十余名。”

  三是杖责。舞弊情节严重者,要动用刑罚。乾隆五十七年陕西学政周兆基奏称:“… … 请将杨纯、王允中拟杖责。又,于同州棚内考试邵阳县童生之日… 点名时查获童生雷憋迁、钟兆元、雷振华等三名各怀挟文字,请将该童等照例枷杖。各等情,均经臣批伤,严行发落,以示惩做。”

杖责
杖责

  四是发配。对冒名枪替、重金雇请、计图分肥、舞弊情节恶劣者,惩罚是发配充军。乾隆五十七年直隶总督梁肯堂奏称:“查李人恒于科试之时胆敢雇请何廷振枪替代考,何廷振辄敢顶名入场……一无论有无立约口许虚脏,俱照诓骗已成例,枷号三个月,发烟瘴之地充军。”对于罪责更加严重者,惩罚更重。“李仁恒、杨锡纯、李世同俱照雇请之生童及包揽之人并与枪手同罪例,应各先行枷号三个月,满日发烟瘴之地面充军,仍以极边四千里为限充当苦差,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四十板,面刺烟瘴改发四字。”上述三人,发配、杖刑、刺字,已与命案要犯的惩罚相差无几了。 

  清代入关初期便曾发生了丁酉案(顺治十四年),顺天,江南,河南,山东,山西五闱弊案,最后以江南闱十六房主考全部斩立决,数百名举人在官兵注视下重考,之后数十人被判死或贬徙尚阳堡宁古塔。是为中国科举史上最大的科场舞弊案。清咸丰八年(1858年),顺天乡试科场舞弊案,该案共处罚91人,其中处斩5人,被斩者中的主考官乃位及一品的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

  而从现今的处罚力度来看,似乎犯规成本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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