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诉腾讯垄断一案庭审摘要:
360诉腾讯垄断一案,是反垄断法出台5年多来,最高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该案也被称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因此,该案的审理结果对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的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目前,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这几点:其一,最高院如何界定互联网公司的相关低于市场;其二,如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其三,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四,腾讯强迫用户“二选一”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此,奇虎360和腾讯各自提出了请求、事实和理由。其中:
奇虎360认为:
1、一审判决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作认定,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作为否认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理由,却未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做出明确认定,属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2、一审判决在分析相关产品市场时基本方法错误,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应界定为综合了文字、语音、视频的个人电脑端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
3、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本案中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
4、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是错误的。
5、被上诉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6、被上诉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尤其是“二选一”限制交易的行为,造成上诉人的软件产品被用户大量卸载、删除,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7、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违背证据规则,引入未经质证的证据,程序违法;违背听证原则,大量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与事实,显属不公;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程序错误。
腾讯认为:
1、本案一审审理程序正当,基本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公正,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一审判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分析本案相关产品市场,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在分析相关产品市场时基本方法错误的主张是无视一审判决的审理逻辑,上诉人关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完全错误。
3、依照《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4、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
5、被上诉人不存在搭售行为,且当时所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有充分正当理由,被上诉人从未实施任何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6、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其遭受了所谓的“巨大损失”。
7、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合法,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奇虎360上诉请求:
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
(1)、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奇虎公司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
(2)、判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
(3)、判令两被上诉人向奇虎公司赔礼道歉;
(4)、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专家看法:
对于此案,专家们也各持不同的看法。有专家预测,二审结果可能与一审一致,不过会纠正一审的个别偏差,比如相关地域市场可能界定为中国市场而非全球市场等。
还有专家提出,企业应警惕反垄断法被滥用。北京大学教授薛兆丰就指出,反垄断法应该保护竞争,而非保护竞争者。但现实中很容易被市场竞争失利者利用,来对抗竞争的成功者,反而妨碍了公平竞争。“我们要警惕反垄断法被滥用,被那些市场竞争失败的人利用来反对市场成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