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消息,上海市总工会公众号发布消息,员工马某给领导发邮件,称某位同事年薪约为33万元,离职补偿为30万元;而自己的年薪约为26万元,与其他员工比,中国区大客户经理的薪资在所在地区是最低的。
随后公司向马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马某违反公司工资保密制度,并且 在职期间马某经常迟到早退,以各种理由不服从公司纪律。
对此,马某解释称邮件中只是表示薪酬与工作不匹配,并对同属于上级的另一名员工的薪酬进行了推算,没有任何泄露其他员工隐私的恶意,故其没有违反薪酬保密制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自行发送的邮件中列举本人及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确存在违反规定情形。
其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亦有义务接受企业管理,当然包括考勤、请假管理。本案因不定时工作制涉争,不定时工作制仅指员工的上下班时间较灵活,工作日可不受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
但并不代表其出勤与否不再受用人单位管理,也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指令,自行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工作内容,甚至拒绝用人单位施以管理。
综上, 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马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